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什么不包括当地司法机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利益相关,匿了。
本来我也是来我乎找这个问题的答案的,结果看居然还没有人回答,我就按照我所学的知识谈谈个人看法吧,如果有不合适的地方,还请大家补正。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民族自治制度的功能和司法机关的功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依法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的权利。
司法机关属于我国国家机关中的一类,另外还有权力机关(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属于适用法律的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对于法律,我们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民族差异而产生的歧视或特权的存在。
而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就属于省一级行政区划)是属于国家行政区划的一类,行使民族自治权也就是行政权力职权,行政权的形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不同民俗风情,不同历史发展背景,可能存在的诸多不同。所以设立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自治机关,是解决我国多民族问题,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吧,思路被打乱了,老妈让我过去擀面皮,做饭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