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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事件?

如何看待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事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看待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马来酸氯苯那敏事件?

制药人士不请自来,长文,慎读。

另,本人只是基层管理岗,业务水平有限。经知友指出本回答具体技术细节确有不妥之处。同时,看法部分掺杂了我和药监人士两方的看法,就不再做区分了。在此谢过各位的指教。

1.概述

我们可以对制药行业粗暴地分类,分为制剂厂和原料药厂。

简单来说,制剂厂就是可以生产出来药片/胶囊/药丸等等剂型的生产商,产品是可以直接根据说明书或处方入口服用的。原料药厂,就是给制剂厂提供上游原材料的生产商。

生产出来原料药虽然是药物的有效成分,但是不能直接服用。

一来是有效成分的剂量普遍地被规定得很低很低,一般人无法准确称量,不如按照一定比例含量做成小药片或者其他剂型,再根据药片(滴丸、胶囊)个数或者液体的体积来确定剂量。以退烧片为例,原料药厂负责生产对乙酰氨基酚(退烧片的有效成分),制剂厂买来对乙酰氨基酚之后再加上其他不治病但是吃了也无害的东西(比如淀粉糊精等等)做成小药片。做成小药片之后病人就可以按剂量服用了。

二来则是服药需要控制有效成分在人体内被吸收的部位和被吸收的速度,为了做到这两点就必须把药做成药片/胶囊或其他剂型,原料药直接服用的话,可以想像药物只能在胃部甚至口腔等单一的部位被吸收,而且一旦吸收速度极快,可能导致一定危险。

2.本次事件简单回顾

此次出事的沈阳新地药业据我所知,是一家原料药厂。出事的品种是马来酸氯苯那敏,其制剂品种主要用于鼻炎、皮肤黏膜过敏及缓解流泪、打喷嚏、流涕等感冒症状,是种比较常见的药物的原料。具体的问题是“食药监总局在对该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其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将马来酸氯苯那敏的合成路线中起始物料由“对氯氰苄改为外购中间体“氯苯那敏”生产,生产未如实记录,未履行报批程序,此举属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行为。”

3.这个问题,我觉得得从两个角度来看待。

3.1 从我一个从业者的角度来看

制成成品流向市场的药品,药监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厂家以及批号,追溯其每一个生产环节,包括制剂厂的环节,更包括了原料厂的生产环节。沈阳新地生产的东西质量若是有问题,在下游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查出来。何况,药监部门在它的下游任何一个环节——从下游的制剂厂到批发商、医院、药店都是有抽验的,抽验项目非常详细,并且抽验一定会涵盖市面上所有厂家所有品种。一旦被查出有问题,肯定是直接吊销gmp证书(可以按吊销营业执照来理解)。因此,沈阳新地弄这么一出,除非它家老板疯了,否则是不会为了故意降低产品质量而弄这么一出。因此,我认为沈阳新地的马来酸氯苯那敏,以及用该厂该品种制成的制剂,不敢说与合法药品无异,至少不至于到“吃了必死无疑”或“吃了毫无效果”的地步。哪位要是不慎吃了含有沈阳新地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的制剂,极大概率上是不必担心生命安全的。反正我要是需要吃这药,给我含有它家的东西的药片我也照吃不误。

沈阳新地的目的,我猜测在于减轻监管压力和降低成本。这不得不说原料药生产的过程及其复杂性。我依然选择简单粗暴的解释。

比如说,知乎药厂生产的某种原料药(或者说某种药的有效成分)的分子结构是ZHIHU,分别由Z、H、I、H、U共5种小分子分4个步骤合成、每个步骤拼接一种小分子。

知乎药厂需要统筹安排所有步骤的生产计划、生产记录、合成原料/产品的购买或储备、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管理文件、相关人员的管理与培训、质量保证部门配置、安全保证部门配置、能源保障部门配置等等等等。现在知乎药厂的刘老板心情不好,管理这么多步骤太麻烦了,正好遇见了值乎化工厂的柳老板。柳老板的化工厂正好生产分子结构分别为ZHI和HU的两种产品,这两种产品恰好是合成ZHIHU的两种中间体。用这两种中间体只需要1步反应就可以合成ZHIHU,再也不用4个步骤的合成了,管理成本个人力成本可大大下降。而且由于受到的监管较少,化工厂合成更具成本优势。另外,步骤减少也意味着应对监管的成本的下降,工序越多,受监管的时候出差错的可能性越大(其中相当一部分纯属药监部门没事儿找事,不然他们价值何在),为了避免差错出现也要耗费人力财力在质量管理体系上。因此知乎药厂的刘老板希望把原来4步合成改为1步合成,其余的前序合成步骤放在值乎化工厂完成。二位老板一拍即合,决定就这么干。事件中的沈阳新地,就是干的类似这种事。

虽说原料厂生产环节上看与化工厂真的没有区别,但是受到的监管比化工厂多了不是一星半点。首当其冲的就是合成路线须受到监管。知乎药厂在建立的时候,向北极药监局报备了4个步骤的合成路线。今日北极药监局来检查,发现居然改为1步,与药监局手里的备案不符,这就是“擅自变更生产工艺”。

3.2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

监管部门的人未必不理解企业出于利益考虑,而做出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为了方便,某些合成步骤外包给化工厂)本身并不是绝对不被允许,厂家可以通过报备更改生产工艺来使其合法化。但是,监管部门不能容忍的并不是沈阳新地这么做的行为本身,而是沈阳新地这么做的同时,没有报备更改。这种不报备更改的行为,是药监部门不能容忍的。倘若药监局不对各家原料药厂的生产工艺进行备案,那么各家厂商会竭尽所能选择更加廉价的合成路线。这带来的风险首先是未知的且不受控制的有害物残留,毕竟新的合成路线所用的新的物质或者副反应产物可能成为残留的有毒物。另外,最可怕的是,合成路线若不受控制,那么真正的黑心药厂有可能会合成某种分子结构完全不同的新分子,但是该分子检测化验一切指标全部符合某种原料药的指标,且价格更加低廉。那么黑心药厂会用新分子冒充药物来出售。这类似于黑心奶农用三聚氰胺冒充蛋白质来欺骗奶厂(添加三聚氰胺可提高蛋白质含量的指标,但是三聚氰胺并不是蛋白质)。

4 总结

好在,沈阳新地改为外购的中间体确实是合成马来酸氯苯那敏的中间体,此次事件不至于出现前述的严重问题。

结合我工作实际情况,我认为这件事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在于沈阳新地药业的质量风险意识不足,没有认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

第二在于药品监管部门,因为其懒于政事,给合理的工艺变更制造障碍,造成广大企业生产工艺变更的不便,也严重抑制了生产工艺的创新。这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嘴脸是毫无区别的。

第三,目前的环保监管压力之下,以及该行业规模经济特征,能够生存下来的原料药企业越来越少,少数企业自恃垄断地位不仅随意操控上游原料药价格(近期药价上涨与此有关),更变本加厉无视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这个事件并不会实质上造成恶劣的后果,但是它暴露出来的三个问题,却是一直在酝酿着更为严重的后果,现在还看不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