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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和「轮流发生性关系」有什么区别?

「轮奸」和「轮流发生性关系」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轮奸」和「轮流发生性关系」有什么区别?

“轮奸”一词是法律词汇,该词汇描述中包含了犯意(奸淫的故意)以及客观行为(多人先后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而“轮流发生性关系”一词并非法律词汇,在字面词意与轮奸对比后可以发现,缺少了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的判断,也缺少了客观行为上是否为强制的判断。因此该词汇并没有明确的犯罪指向性,相对于“轮奸”一词更中性。

一般而言,在辩护策略上,为了淡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故意,以及客观上实施的强迫手段,辩护人可能会采用这些似是而非的词汇来描述案发当时的事件。而记者们用这样的词汇来报道,显然就有点别有用心了,若不是为了搞个大新闻引起社会关注,就是自己对于未决案的描述过于谨慎用错了力。毕竟写新闻通稿的时候,可以说“涉嫌某某罪”,“据初步调查得知”,“被害人陈述”等等词汇来描述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