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地通俗讲解「主体间性」这个概念?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首先感谢哲学羊村
排除拉康不谈,拉康对于这个词的用法可以通过我们对于胡塞尔使用它的原始方式去理解。
的这个回答太简略同时也包含了一些常见的对现象学,特别是胡塞尔现象学的误解,我觉得需要在这里详细回答一下比较好。
首先该问题下的回答基本没有错误,“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确是在胡塞尔那里提出的。但是对比一下唐逍的那个答案,我觉得可以详细解释一下在胡塞尔乃至整个现象学工作中“主体间性”的位置以及唐逍回答中的一些错误。
首先是对胡塞尔现象学纲领的解读
唐逍学长将胡塞尔现象学视为和笛卡尔一样的主体性哲学,即
但是他的说法忽视了这样的两点:
详细考察传统笛卡尔哲学的主体性与胡塞尔的笛卡尔式主体二者的区分很大程度上我在其他的答案里提及过,在后面的答案中也会涉及,所以就先略过不谈。在这里不得不提到唐逍学长对主体间性问题的另一个误解。即对在主体间性的这个标题之下所标示出的问题的误解。似乎他认为主体间性问题意味着在现象学那里仅仅以一种单一的方式处理着一种他人经验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被他以
一笔带过。
但是实际上,这仅仅是现象学家们处理主体间性问题的一条进路,而它指向的更多的是一种传统意义上我们称之为“共情”的路线。
这里唐逍学长存在着一个的误解,那就是针对现象学而言,主体间性问题意味着主体间的交互(交往)行为以及它的相关项的问题。在这个标题下,我们可以看到现象学是以承认复数主体为前提,讨论复数主体之间的交往形式。我们经常说语言哲学高明于现象学的地方就在于它采取了对作为主体间交往形式的语言活动的分析作为出发点,从而可以避免唯我论问题。但是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对现象学工作的严重扭曲。
纵使这样,我们也不难看出,在主体间性这个领域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对语言的使用行为,例如作为整体的生活世界的构造。但是对于要求重视经验的第一人称视角特征的现象学研究而言,至少在胡塞尔那里,经验问题被以本己经验和陌生经验的领域区分开来,他人的经验问题被划入了后者的工作范围之中。
也就是说,唐逍学长实际上混淆了胡塞尔研究主体间性的一部分问题(他人经验和共情问题)和主体间性的整个问题领域。将前者等同于后者,而实际上前者只是打开这个问题的一把钥匙,而且在后面,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把钥匙并不是胡塞尔满意的,更不是现象学家们普遍满意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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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讨论范围内的主体间性问题中的核心在于,我们已经将他人经验为“他人”,问题在于,我们是怎样将他人经验为他人。
因此它的先决条件在于对经验本身的形式分析和研究。而现象学要求我们承认并重视经验的第一人称,一方面现象学强调经验的第一人称特征,也就是说,我们认为经验的第一人称特征是不可还原的,且对象以第一人称经验的形式被给予给我们。
另一方面,现象学同时认为对象独立于作为我们直接经验相关项的经验含义,毫无疑问,我可以在不同的行为中经验到具有规定性的同一对象,即使它通过不同的方式被我经验(体验)到(被给予)。
问题就在于区别于第一人称的本己经验的其它经验(陌生体验),它本身不具备第一人称通达的形式,但是依然是被我经验到的。因此问题在于它的形式、结构以及和经验的第一人称之间的关系等等。我举三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对于例1和例2,我们区别出第一人称和非第一人称视角(第二、三人称的)的体验。我感到了悲伤,这似乎是一种直接性的,本己性和属于我的体验。而我体验到他人感到悲伤,这种情绪区别于第一人称的直接被给予,我们将它体验为一种“他”目前的体验。
毫无疑问,我能够体验到他人的一种悲伤的情绪,这是建立在我以区别于“我的”情绪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我实际上只能以第一人称通达的方式体验到“我的情绪”,而不能以同样的方式体验到“他的情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不能体验到他人的情绪,第二(三)人称的体验形式建立在第一人称体验之上,构成了他人的体验作为“他人的”体验给予我的基础。
要求他人的体验和我本己的体验以同样的方式被给予是荒诞的,实际上二者本身就是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出来。
而例3实际上指出了最关键的部分,第一人代词作为我们言谈行为中广泛使用的部分,当他人使用第一人称和我在使用第一人称去描述一个事件的时候,第一人称代词的含义似乎是被我完全理解的。这里牵扯到的不是一个我们如何学习使用语言的问题,而是我们使用第一人称代词的同时是否意味着我指涉了一种本己的第一人称通达状态,而我充分的理解了这种体验状态(我们可以称呼它为一种特殊的自身亲熟),因此他人使用第一人称的含义是被我完全理解的。
也就是说,例1和例2中涉及到的共情因素,即我通过他人的表现性行为将他人理解为一个和我具有同样特征的体验主体,而这并不是以所谓的“先“确立”一个自我,然后从这个自我出发看它的构造活动” 。与之不同的是,这里涉及的很可能是,只有当我理解了本己第一人称通达的的含义,才能理解复数的具有第一人称视角特征主体的含义以及它们的交互形式是怎样的。他人也是一个具有视角性特征的经验主体,且人类和社会共同体正是由他们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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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例3指出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能并不必然采取一种“共情“的道路。相反,主体间性问题(复数主体的交互形式)往往被认为在胡塞尔那里以多重方式被讨论,甚至它包含在最基础的意向性和对象的构造问题之中。
首先顺延之前例3的讨论,例3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被阐发,语言使用往往被认为是主体间有效的,但是在现象学框架中,不仅仅是我们使用的语言的含义,包括言谈行为、感知行为在内的一切行为的相关项的含义都是只有在一个公共的、具有复数主体的世界中才可以被说明的。
对行为所表达的含义的理解依赖于场域(视域),例如我将点头理解为肯定,摇头理解为否定。第一人称经验的相关项依赖于一个历史性和社会性的传统的参与,主体的行为也依赖于被赋予与我相同含义的他人的参与,因此,无论是主体的行为,还是主体作为一个具身的、具有习性、传统和历史性的主体,这些都依赖于一个主体间共同世界作为前提。
我对于具体对象的感知,对象往往被认为并非仅仅是我构造出来的,换句话来说,感知对象是具有公共性质的,我当下和曾经所感知的内容并不能穷尽它的含义,或许我作为男生仅仅将一个黄瓜作为一个食物,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以多种方式在不同的境域中理解它(咳咳)。换句话来说,对象对于我而言仅仅是侧显,而它的“背面”和整体含义依赖于与我具有同样功能和视角性的主体参与构造。
按照这一思路,正是胡塞尔曾经构想的那样,主体性和世界并非是彼此孤立的,就算是主体的本己体验中也指涉了他人参与的视域构造。也就是说共情不是构成了主体间性,而是揭示出了它。而世界作为被体验到的生活世界并非是无视角的,它依赖于具有视角性的复数主体的构造活动,无人称的经验是相当可疑的(这在胡塞尔对于的客观性的分析中表现出来)。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主体间性在现象学中的地位,主体-他人-世界三个维度是互相依赖的。对主体间性问题的处理揭示出了世界的公共性质,也就是说,在现象学角度而言,世界并非是私人的世界,而是复数主体间的公开世界。
好吧,或许你会说一切还不是“我将他人理解为和我一样的人”,但是我觉得我们理应多问几个为什么,多问几个怎么样。
另外我觉得这个答案应该很通俗了吧。。。实在看不懂可以参考这张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