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高铁上「葛优躺」霸占座位并拒绝归还的行为?列车员沟通无效,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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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刚刚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获悉,近期在网上“火”了的高铁“霸座”男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运处相关负责人首次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
相关负责人称,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部门随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目前,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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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从近来动物园野兽吃人伤人事件,到最近流传于网上被抨击的上海地铁“花式逃票”现象,再到男子高铁霸座拒绝还座耍无赖。纵观这些被广泛讨论的舆论涌潮,尽管有非理性的冲动表达和被嘲讽为键盘侠的可能,但网友们朴素的正义感都不可避免的从线上蔓延至线下,将规则意识、法治思维涤荡在舆论场上空,推动着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有序前行。
当然,将一次次的舆论涌潮演变为一堂堂生动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教育课,不应让网友孤独前行,有关部门的责任显然重的多,而回应网络舆论对此的关切,更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从舆论关注来看,制裁“霸座”行为并非缺乏相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也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7种失信行为纳入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但漠视法规,霸座拒绝还座的背后,却是逍遥自得、公然炫耀,未得到有效惩戒和教育。这样的结局,无非是暗讽所有遵守对号入座规则的乘客是“傻子”,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对遵章守纪的认知,挫伤的是广大公众对法治中国的信心,降低的是守法群众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感。
所以,如何避免乘警对霸座者的无可奈何,不让执法变成“和稀泥”式的调解,有效化解因此而可能导致的网络“私刑”和舆论审判,考验着执法者和执法部门是否“一把尺子量到底”,是否拥有捍卫法律权威和规则尊严的态度,和对相关法规的精确了解。也只有这样,公众才更愿尊重和遵守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法治和德治时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社会舆论对高铁“霸座”反映如此强烈,究其原因便在于法律不彰、规则缺席、执行宽松,执法部门对霸座者的纵容,激起了舆论的报复性追惩,使其遭遇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人肉搜索”,付出了远高于法规惩罚的舆论代价。若乘警一开始就能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让霸座者受到严惩,道义在法律框架内被申张,公众的正义感才不会如此汹涌,对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安全感才会点点积累。
因此,促进道德建设不仅需要唤起每个人的道德自觉,更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只有当违背道德、漠视规则都建立起相对应且行之有效的警示教育惩戒措施,用完善的法规和动辄则咎的执行力为道德“撑腰”,促进社会善念的复归,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侥幸逃脱惩罚”直接沦为“受到报复性追惩”甚至“不幸丧失生命”,才能使法治思维、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契约精神蔚然成风,最大程度的为社会发展和前进凝聚正能量。
本文作者:团中央知乎团队 舍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