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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 ?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 ?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 ?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如抵押、质押)或准物权的行为(如债权转让合同)。

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权债务移转的转让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也是广义的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主要区别,在此强调三点:

1.法律的后果不同。

(1)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

(2)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

如基于物权契约履行的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所导致物的所有权变动。

2.对标的物特定与否的要求不同。

(1)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

(2)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必须确定。

例如,甲公司是一个服装生产巨头,批发一批服装给乙,在二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无需指明买卖标的物到底是甲的巨大仓库里的哪一批;但在订立转移所有权的物权契约及其交付时,当然需要明确到底是哪一批货物。

3.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1)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2)但在后来完成处分行为的时候,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将会导致物权效力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