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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醉驾血检156 无事故无前科,可以无起诉吗?

湖北武汉醉驾血检156 无事故无前科,可以无起诉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湖北武汉醉驾血检156 无事故无前科,可以无起诉吗?

湖北省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无上述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情形的,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且认罪悔罪的,可以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宣告无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上160毫克/100毫升以下,无上述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且认罪悔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宣告无罪:(1)因急病救人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的;(2)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机动车的;(3)酒后至驾驶机动车的时间间隔超过八小时的;(4)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距离移动车位的;(5)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6)在空旷、偏远的乡(镇)村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7)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无上述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且认罪悔罪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但仍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认定醉酒驾驶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的,以共犯论处。

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偏远山区危险驾驶案件适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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