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觉得毒品犯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目前毒品犯罪死刑的标准是多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在政法大学修读刑法期间,我们刑法讨论小组讨论过毒品犯罪死刑的合理性问题,一致结论是当前严格控制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是我国应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仍应保留毒品犯罪死刑,同时要严格把控和慎用死刑。理由我进行了汇总(坚决支持死刑,不带有如何价值判断色彩,仅凭数据和理论说话):
1、我国毒品犯罪整体上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同时近年来生效判决中的毒品罪犯,再犯、累犯比例高于其他刑事罪犯中的再犯、累犯。死刑的存在并没有遏制毒品犯罪的增长。毒品犯罪之所以发生,是由毒品犯罪人内心的贪婪和吸毒者难以克制的欲望所驱动,严重者如长期以贩养吸的行为人,吸毒与贩毒似乎已经成为他的本能,较少的数量就判处死刑难以成为其决意停止实施毒品犯罪的阻却事由。
2、行为人面对死刑的威慑仍会去实施,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一种风险行为,如果既完成了犯罪行为又成功逃脱,他们将不会付出多大的代价却获得巨大的收益。他们信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法则,对于犯罪失败被逮捕羁押面临死刑的刑罚,是他们对于这一冒险所应可能付出的代价,已在他们的可接受范围内,更何况实践中还存在着毒品犯罪的低破案率和司法腐败的现状。既然毒品犯罪人已经对死刑有所预见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去实施,死刑的威慑力对实质性地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的作用是有限的。有需求必然有市场,毒品的高度成瘾性及高复吸率决定了滥用毒品的人群朝特定化方向发展,进而决定了毒品消费市场的稳定需求。有需求则有供给,例如常见毒品海洛因贩卖案件,在“金三角”地带每克不足百元,但经转运至安徽后每克售价上涨了十倍,除去购买及运输成本,其利润空间极大。
3、对毒品犯罪分子过度的死刑措施并不会抑制毒品吸食需求,毒品犯罪行为并未遏制,反而呈现逆势增长之态。从域外司法经验来看,其通过极为严厉刑罚以实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并未达成。而就事物因果关系而言,从毒品犯罪行为与毒品吸食需求之间的关系来看,前者并非后者之因,相反,行为是由需求所引发。因此可以说将这一被动引起之行为置于打击的重心并不一定符合事物的因果关系原理。
4、毒品犯罪作为一种贪利型非暴力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一般并不会造成典型最严重罪行那样直接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毒品犯罪对公民健康权利的侵害不可忽视吸毒者自愿性的购买吸食行为这一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吸毒者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对毒品的需求也是刺激毒品犯罪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如果过度严苛的刑罚,毒品消费者对毒源难以获得以及毒品犯罪行为风险的加大,会造成毒品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使得毒品价格和利润提高,在客观上怂恿了毒品犯罪者去实施这类贪利型犯罪,也蕴含着刺激社会暴力的可能性,使得与毒品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如武装贩毒、抢劫、组织卖淫行为的增加。
5、对于毒品犯罪是最严重罪行的质疑在运输毒品罪中体现较为明显,对于单纯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而言,其本身并无贩卖目的,多数时候是作为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的帮助犯,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比制造、贩卖毒品行为要小,对于这类行为适用死刑的正当性不足,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学者对法院的调查研究也发现,运输毒品犯罪在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占有较大比例。这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难度有关,在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危害相对不大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而背后制造、贩卖毒品的大毒枭未受刑罚处罚的不公平现象,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
6、 从古典犯罪学派对于死刑的观点入手分析,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反对大量使用死刑,运用他的观点来分析毒品犯罪的死刑,只有当某种刑罚的严厉程度仅仅足以制止人们实施犯罪时,这种刑罚才是公正的。而毒品犯罪死刑实际上超过了制止人们实施犯罪的必要限度,终生劳役型(类似今天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等)的强度足以阻止任何一个顽固的人再次实施犯罪。边沁主张设置圆形监狱,认为终身监禁对犯罪起到预防、遏制作用且代价小于死刑,其并未剥夺人的生命。长久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痛苦与死刑相比也具有较大的威慑力,已经促成了刑罚与犯罪之间的适应性,死刑已经超过了刑罚的必要性。
7、死刑立即执行之后面对生命的终结,已经没有任何真正有价值的补救措施,让毒品犯罪者面临死刑错判的风险是对人权和生命的不尊重。众所周知的聂树斌案件,虽然最终真凶得以伏法,最高法再审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但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正义在迟来的同时代价也较为沉重。如果在审判该案存疑时以有利于被告的形式轻判,则会减轻错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以毒品作为交易对象,非法交易过程极为简单迅速,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较少,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因此其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少于其他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即孤证的情况,法官在证据认定上会存在难度,加上毒品犯罪的重刑化,因此毒品犯罪死刑错判的风险实际上正是属于较高级别的。
8、正如哲学家所言,人对同类的残忍会钝化人对同类的恻隐之心,进而泯灭人的基本感情,当我们对毒品犯罪人的死刑拍手称快时内心对生命与人权的敬畏也消失殆尽。可能会有人质疑对毒品犯罪者人权的尊重会伴随着对吸毒者人权的漠视,但两者的人权的保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并不必然存在这种伴随关系。
9、79刑法并没有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改革开放后毒品犯罪日益严重,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导致收入分配不均和阶层分化。这种竞争会加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问题。有调查数据显示,实践中毒品犯罪人多数是社会底层人士、社会弱势群体,例如下岗工人等为生活所迫的人和没有收入来源的哺乳期妇女、老人等。根据失范理论,如果我们能够用合法的手段实现成功的目标,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毒品之外其他追求合法经济利益的选择,使得其有合法而可能的上升渠道,而不是利用严厉的刑罚固化社会阶层并利用手中的权力有选择性的缩小或扩大犯罪圈,那么就会改变下层人士因无法用合法手段实现成功目标而产生的紧张情绪并造成的失范状态。毒品贩卖所带来的巨额利润与社会普通工作所带来的微薄收益存在天壤么别,毒品贩卖犯罪嫌疑人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生活收入层次较低的底层民众,巨额的毒品利润成为毒品制造、运输、贩卖行为源源不断的动力。毒品犯罪行为的快速增长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市场经济根源,单纯的法律制裁并不能阻止犯罪分子在投机饶幸必理驱使下的冒险行为。进一步分析,毒品高额的利涧来自于毒品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对毒品资源的巨大需求。毒品的限制流通性必然决定了毒品资源稀缺性的不可改变,则要想扭转毒品犯罪高额的利润降低毒品犯罪的社会吸引力,有效降低毒品资源的社会需求量是重要的作用对象,要从源头上大力治理毒品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