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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人士暴力殴打和非法拘禁卖狗肉的人,一审判缓刑,二审能否加重处罚?

爱狗人士暴力殴打和非法拘禁卖狗肉的人,一审判缓刑,二审能否加重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爱狗人士暴力殴打和非法拘禁卖狗肉的人,一审判缓刑,二审能否加重处罚?

这个判决结果根据题主提供的案件信息来讲,确实判的轻了。

该案情节已经属于比较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了,且不说非法拘禁进行殴打侮辱时间长达4小时,并且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也应当单独进行评价。

另外,刑法确实有规定,被害人一方有过错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没有任何规定显示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

我们知道,非法拘禁罪,殴打、辱骂被拘禁对象,本身就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造成伤势处罚更重。这种严重的暴力类犯罪,仅仅因为被害人的谅解就可以以拘役进行量刑,且适用缓刑。

尤其是那句“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处罚”,真的没看懂逻辑在哪里。

被害人有过错,本身就是一个酌定情节,并且到底什么才算是被害人有过错?违法了?还是触及道德底线?至少答主个人认为,该案被害人的行为可能确有失当的地方(未照顾爱狗人士的感受),但是能否评价为《刑法》中的“被害人有过错”值得商榷。

再来讨论下题主的问题,二审能否加重处罚。

这个要分情况来看,主要是根据二审启动的原因。一般有两种:

1、检察院抗诉启动的二审,这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可以根据事实、证据依法对被上诉人加重处罚;

2、该案被告人提起上诉,这种情况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由于答主没有详细关注过该案的相关报道,但是从被告的角度来看,这个一审判决确实明显很轻,想必也不会提起上诉。

并且被害人也谅解了几人,可能也不会申请检察院抗诉。

那么,检察院是否会主动提起抗诉才是本案二审是否能够启动并且加重处罚的关键。

至于,审判监督程序,答主认为,与前两种情形相比,审判监督程序被提起的可能性相对会较小,因为这个程序主要还是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