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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看到 @丁大龙律师 和 @TEDCJK 的「洗地」回答,谈谈感想:

如果你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七年最高法定刑期不合理,那么大可以积极推动修改现行法律。但请不要忘记,同时要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一种颇为「精神分裂」的处境: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只要和车沾边,就自动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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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和故意杀人相比,虽然客观造成的结果相同,但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根本的差别。事件中,肇事司机穿拖鞋驾驶,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实在难以从中认定肇事司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也难以认为其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毕竟,司机穿拖鞋开车虽然可恶,但还不能等同于主观上希望别人去死)。

看到有知友认为,这种对于过失犯罪的「纵容」,可能导致「买凶杀人」的成本降低:如果能雇凶伪装交通肇事,那么就能以低廉的代价达到杀人目的。对此,需要强调一点:买凶杀人已经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伪造交通肇事,是故意杀人的实施行为,其性质依然属于故意。如果硬要说「如果伪装的足够像,依然能够获得轻判」,那么我也只好承认,世界上的确存在无法侦破的犯罪行为,这的确令人遗憾。

提供一个比较的视角,供大家评判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是否量刑畸轻。

在明尼苏达的刑法中(又是熟悉的大明律),有「驾车致人死亡罪」(criminal vehicular homicide),其构成要件和我国交通肇事罪较为相似,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严重过失,或者具有一般过失再加上酒驾、毒驾等情形。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是十年。

简言之,虽然我国七年的法定最高刑期看上去不能满足一部分人对于正义的期待,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是自洽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参照体系相比,也处于相当的水平。对于立法问题,公众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前提是建立在理性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