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移动电源 1000个,移动电源已经发出,每个成本为 70 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移动电源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 移动电源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移动电源须全部退回给甲公司。当月末,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后,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和代理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0000,增值税税额为600元,并支付货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甲公司将移动电源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移动电源,但是仅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 移动电源,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未销售的移动电源,乙公司也不能主导这些移动电源的销售价格,可以判断出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移动电源的控制权。
因此,甲公司将移动电源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移动电源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乙公司在此业务中属于代理人,应该按获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1) 发出移动电源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70000
贷:库存商品-- 移动电源 70000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 移动电源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 移动电源 700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7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600
(3)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2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2400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 收到移动电源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000
(2) 外对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3) 收到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3000
(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3000
贷:银行存款 1024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更多内容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及【例48】【例49】【例50】http://www.yunduancw.com/newrule/newrule.j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