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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讲的很清楚,该办法于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4、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试运行要求: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下列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我们常说的自主验收。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要求,更是高危建设项目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限于某些历史原因,大量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往往漏项,部门要求补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没有意义的,只是达到形式上的合法而已,倒不如做安全现状评价更为实际、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