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念斌投毒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念斌案过去几个月了,一直在关注,也跟同学(某基层检察官)讨论过这一案件。
对案件本身的观点是:念斌嫌疑很大,但警方办案实在粗糙。
之所以说念斌嫌疑大,是从披露出来的侦查情况来看,念斌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抢生意)、有预备行为(购买鼠药,这一点证据存疑),口供和其他证据也基本能够串起来,如果警方能够认真办案,深挖下去,未必不能把该案件办成铁案。但是,平潭警方的办案水平,实在令人无语,甚至无从吐槽,随便说几点:
1、检材与样品的图谱居然完全一致(这是最让人诟病,也是后来改判无罪的重要因素)
2、重要证物(投毒其中的水壶),7月28日警方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已提取,可8月9日念斌指认现场的照片显示水壶居然还在原处
3、水壶中提取的水检出毒药成分,水壶本身未检出……
4、同一个证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同时做笔录……
5、一共六个受害人,只对三个中毒身亡者做了毒理检验,对另外三人没做(为了省钱么???)
6、念斌供诉的卖鼠药者的年龄相貌与真实情况出入极大,指认照片根本对不上。
按照检察官同学的说法,这个案子平潭警方把所有能想象出来的侦查瑕疵全部犯了一个遍!!!
对于念斌案改判无罪,“疑罪从无”什么的,就不需要赘诉了。想要说的是,平潭警方又重新把念斌列为嫌疑人这回事,对于法律出身的我来说,感觉非常恐怖。
刑法学上,有一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一个人不应当因为一个行为受到两次指控,所以当大陪审团宣告辛普森谋杀指控不成立的之后,哪怕辛普森写了《IF I DID IT》,也没人再去指控他。
然而,中国刑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第4项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有新事实新证据,是可以重新起诉的,这已经是将嫌疑人置于双重危险下了。而平潭警方更是赤裸裸的踩过了法律的底线,一个历时八年都没能找到确凿证据的案子,在判决无罪后不到两个月马上就能够发现“新事实、新证据”?
个人观点,警方重新把念斌列为嫌疑人,一是对案件结果不服气,二是为了逃避责任,同时也能给念斌申请国家赔偿制造阻碍。
不寒而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