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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父母监护权被剥夺”这件事情?

怎样看待“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父母监护权被剥夺”这件事情?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怎样看待“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父母监护权被剥夺”这件事情?

谢邀。

这是一个法条必须具备可执行性的典型例子。

剥夺监护权的法律依据首先是1987年的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后是2006年底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听起来是不是很合理又全面?但是实践中适用了多少次呢?零次。因为这两条法条根本就没有规定“有关人员”是谁,“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情形。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审判机关不敢援引法条、执法机关不知自己权力的范围大小,所以这样的法条,客观上是没办法执行的。

一直到2014年底,才出台了真正管用的东西:《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其实相当于53条的一份实施细则,从七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到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权限,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和撤销后的处理办法,甚至包括何时需要临时照料人、如何通知照料人其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样的细节问题。这份意见生效于2015年1月1日,而题主提到的案例,监护权撤销申请在1月7日得到了法院受理。

说了这么一大堆,可能有点偏题,我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立法从来不是个简单的事情,修法亦然,这是一份无比细致、讲究方法的工作。所有对立法、量刑、修法简单化的看法,其实是在法律领域没有经验和幼稚的表现。

至于题主你的其他具体问题,基本上都可以在《意见》中找到,如果你对此有兴趣,我希望你能自己查阅原文,找到你需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