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在乙授权的范围内,以乙的名义同丙订立合同。
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甲是代理人,乙是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丙是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实质上甲签订的合同是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一)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中介人相区别。
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这一点使代理与行纪相区别。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
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这些行为包括: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三)分类
1.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与授权是两个概念。
有时,尽管委托合同成立了,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代理权仍不发生。
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①委托合同关系。
②授权行为。
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时,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
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授权行为通常以代理证书形式表明,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代理证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法定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是作为第三人仍然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的不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又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再代理在适用中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则。在再代理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能转委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代理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代理人信任的人不一定也能够为被代理人所信任,何况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受的。
所以,法律对转委托作了严格限制。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3.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代理限于直接代理,对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
(四)代理权
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
代理权的享有人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或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指定,但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1.代理权的产生
在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2)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2.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不做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也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②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③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