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是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于2004年1月19日发布的技术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工作。该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出技术要求,明确焚烧设施选址需远离居民区(≥800米)及地表水Ⅰ类功能区,并对二燃室烟气温度(≥850℃)、停留时间(≥2.0秒)等参数作出规定 。
文件通过"环发〔2004〕15号"通知发布,包含《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两份附件。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告废止该文件及同期发布的危险废物相关技术要求,原文件编号同步失效 。2023年5月1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77—2023)正式实施,替代2005年版技术规范,新增工艺设备选型、污染物控制等全流程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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