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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不是「无罪推定」的最好体现?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不是「无罪推定」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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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不是「无罪推定」的最好体现?

谢谢邀答。

我认为二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罪推定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定某人的罪,并剥夺其自由,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所能实施的最极端的行为。所以,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一方)。控方必须证明所指控的人在超出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有罪(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被告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只需要证明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可以说,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认同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不是所有的都采用了陪审团制度,但即使是在没有陪审团制度的现代法治国家,也几乎无一例外地认同无罪推定原则。

至于陪审团,这个制度和普通法系尤其相关。普通法系非常关注“常识”(common sense)这样一个概念。在普通法系社会,认为陪审员——也就是一个社区(community)的普通成员——可以依据 common sense 做出合理的判断。因此,陪审团判定与事实有关的问题,而法官则判定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最后,是否需要陪审团全体一致的同意(by unanimous votes)?这更多是一个程序(due process)的问题。在刑法案件中,陪审团全体一致同意尤其是必要的程序。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案件经常在陪审团审议环节会拖很多天,就是因为陪审团若不能达成全体一致,就不能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