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是个什么情况?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今天,有朋友跟我提到一个案例,大意是:某公务员2016年2月先后两次嫖娼,共支付嫖资6000元,其行为当时没有被公安机关查处,而是在2021年党委巡视时被发现,最后被开除党籍。该公务员愤恨不平,朋友也觉得奇怪。
该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没有查处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吗?二是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治安管理责任追究时效期限,纪检监察机关还可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吗?
第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没有查处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之后,可以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纪人员并不以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党员酒驾、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纪检监察机关通常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违法行为当时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而是在事后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规定处理当事人。
第二个问题,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治安管理责任追究时效期限,纪检监察机关依然可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嫖娼行为如果超过六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那么公安机关不应当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党纪处分是没有追究时效期限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员违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实践中,党员嫖娼,一经查实,通常都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