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占有改定本质上是一种观念交付,不是现实交付,公示作用最弱,而质权设立要求交付,善意取得要求已经完成交付,对交付的公示要求非常高,因此不得适用于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
(1)生效时点: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2)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达成了两个合意
①转让动产所有权、设立动产质权合意
②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
(3)原因
因为出让人对出让动产的占有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占有
(4)适用限制
①设立动产质权、(部分)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或权利质权)未设立
②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