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雪梨和林珊珊偷税被罚事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情理之中,不在意料之外。
11月初,薪动财税就发文透露了一个网友的爆料,关于雪梨偷逃税款正在立案的问题:
今天(22日),这个消息终于实锤了!
今年9月,中宣部发文《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也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当时的《通知》就明确表示,明星网红们赶紧自查自纠,补税既往不咎,不补税嘛将严罚!
可谓是胡萝卜加大棒,恩威并施。
而网红雪梨,明显是被这个大棒砸了下来。
人道是,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税局都说补税既往不咎了,一众明星都集中注销个人工作室,雪梨还妄想能猫过审查?不赶紧补税的下场,当然就是大棒!
一、个独模式“避税”早就是不可取的模式了,范冰冰、郑爽等一堆人都栽在这里!
(通过注册个人工作室的形式,将个人的收入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果然,雪梨这次也是栽在“个独模式”的大坑上!
根据通报:雪梨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雪梨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随着强监管的来临,围绕娱乐圈的整改动作频繁,与明星收入缴税息息相关的艺人工作室也引起关注。
林心如、邓超、唐嫣等多位知名艺人相关企业均被注销,艺人工作室的注销数量明显增加。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超1万家经营范围含“艺人经纪”的在业、存续、迁入、迁出的企业,企业名称含“工作室”的数量近700家,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高达99.6%。
艺人在进行演艺活动时,如果是通过经纪公司以发工资等形式,或是个人名义接戏获得劳务报酬,由于明星的片酬相对较高,而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时,预扣率为45%,若是走劳务报酬,超过5万元的部分预扣率则为40%,意味着相关部分有一半要用来缴税,但若是设立工作室就不一样了。
如果是走工作室,不仅税率有所降低,也不会以演员个人收入进行计算,而是变成相应的经营所得,再加上目前不少地区为了吸引企业入驻,会对相关工作室提供优惠政策,降低税率或是以奖励形式将部分纳税返还,使得缴纳的税额更低。
业内也还会出现通过工作室以及多家关联公司进行一系列联动而进一步避税的情况,如将片酬打入工作室后,经由专业人士的操作,将该笔钱款以理财或者投资的名义转入到该艺人成立的某家公司,随后再转入到该艺人参股的另一家公司,以实现最低的税点。
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给这些明星工作室避税带来了便利,所以明星为走账往往会到这些地方“空壳注册”公司。
不过,随着监管的趋严,这种现象有望日趋减少。最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可以预见,设立工作室不再是明星一个可以逃避责任的洼地了。
二、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明星网红们的税务筹划怎么了?
通过最近公开的信息我们不难发现,网红主播们的税务筹划重点就是高个税问题。
目前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收入动辄百万、千万甚至过亿元的明星、网红,很容易适用最高45%税率。
以往,为了规避过高的个税,明星等通过设立工作室,多数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适用最高35%个税税率,这相比45%税率有明显降低。目前在征管上,有些地方对明星工作室 多采用核定征收,按照毛收入给予一个很低的税率,实际税负很低。
比如一位明星工作室一年收入1亿元,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话,按照应税利润10%算,实际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按照5%至35%个税超额税率计算,实际缴税大概在340多万元, 因此实际个税税负只有3.4%左右。明星这么高的收入缴纳这点个税显然有失公平。
对此,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全部改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查账征收,其实就是根据明星工作室实际收入和费用等情况来据实征税。相比于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后企业税负肯定会明显提高,也更加公平。
可见,对于网红主播明星等来说,已经不适合用注册个独这种方式来降低税负了。
总结:
所谓的“避税”并不是税务筹划,市面上常见的“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筹宣传广告,要警惕。
正确的税务筹划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事前筹划、高效率。
如此,不仅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涉税无风险,还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运用好税务筹划方法,做好企业节税方案,不仅能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还能合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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