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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机制内容怎样规定?

股权退出机制内容怎样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股权退出机制内容怎样规定?

股权退出机制是投资风险控制方式,退出机制越多,风险相对越低。

不同的投资人和投资资金有不同的属性,所以选择的退出机制各不相同。

第一、是最传统的投资退出机制,以项目收益权、分红权作退出。适合于创业(实业)投资人,按投资金额比例或约定比例,以项目收益分红及收益退出,这类投资者有时自己也公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经营。

第二、投资退出机制是股权转让,以直投或基金产品或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通过一级市场的股权溢价退出实现收益。

第三、大股东事先约定回购股权退出。

第四、投资退出机制是并购重组,项目公司的股权以“现金”或“股权”或“现金+股权”方式,和第三方公司股权进行协商置换实现退出。

第五、投资退出机制是明股实债,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以股权作质押并约定固定收益,投资人可自由选择持有股权或选择项目固定收益,投资适时选择退出。

第六、投资退出机制是企业lPO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交易,在二级市场以一定价格协商或竞价出售,实现投资退出。

再举一些例子分析各种情况下的退出设定

一、 当然退出(原价回购)

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

1、股东丧失劳动能力的;

2、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股东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

4、作为股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

6、由于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7、其他非因股东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如股东不担任公司职务)及公司的发展,则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该股东可以保留股东权利。

二、 除名退出(无偿回购)

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

1、未满 年主动辞职的;

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出售、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根据《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为岗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月度考核为岗位不合格;

8、股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三、 期满退出(现价回购)

如股东在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期限后当然退出或退休的,则公司可按现价回购其股权。

参考方式:

10年期满情形:股东持有股权满10年后主动辞职、当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现价回购:股东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净资产额。但股东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以下两种回购方式中进行选择:

1、由公司一性次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按上一年度的分红标准支付五年的红利;

2、由公司每次回购其股权总数额的20%,分五年逐年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股东并有权根据每次回购时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和其持有的股权数额享受红利分配。但如股东在五年内死亡的,公司将现价回购剩余的股权,红利不再发放。

提醒:股东必须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选择,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默认为股东选择第一种回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