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和辞职到底有啥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还是有区别的。
离职强调的是一个结果,关注的是劳动关系解除的结果。至于劳动合同是怎么解除的、谁解除的,不知道。反正只知道员工离开单位了。至于法律后果,到底是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要不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要不要员工赔偿单位损失,不知道,与“离职”这个词也没关系。
而辞职,则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单位。它强调的是,劳动者自己原因离开的单位,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法律后果是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甚至,员工因为自己愿意辞职的,无权主张领取失业金。
当然,辞职也可能是因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的,但通常说辞职,都指的是员工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题主的问题,办理了停薪留职,期满,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按此规定,如果停薪留职期满后,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题主的单位才会通知题主一周内来报道,如果不报道的话,完全可以视为“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
但是,按照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分析经济补偿的逻辑来看,经济补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失业劳动者一定的经济帮扶,帮助其渡过失业期。而停薪留职人员不愿意回到原单位工作,可以认为,劳动者本身很大可能不存在失业问题,而且在单位愿意给其提供工作机会时员工不愿意,此时,可以参照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况,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毕竟是有争议、有风险的。
单位为了彻底规避这一风险,所以才提出让题主自己去办主动离职。
题主主动办离职,此种情况属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
大概就酱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