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警方开枪击伤一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警方执法太软,法律对犯罪分子保护太多。
这种情形下,现场出警人员仍然作出了射击非致命部位的决定,这是典型的不敢担当。为什么呢?一名持刀行凶人员,不听警察口头劝阻,不妥协放下武器,存在继续行凶嫌疑,对周边群众和出警人员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是警察怕围观群众和各种圣母婊公知说不尊重生命,选择先打脚。
我只能说,算这个警察运气好。假如凶犯(现行,已经不是嫌疑犯了)选择投掷刀具,造成围观群众或者警察致伤致残致命。最轻都是渎职罪,开除出警察队伍。
为了一个所谓虚无缥缈的影响,不敢第一时间击毙罪犯,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不负责任。
同情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就是人民的敌人,特别是李姐这种人。
附加一个案例:
2013年,川南一县城中,名叫吴国亮的男子持刀砍伤家中装修工人。3名警察上门依法传唤该男子时,不清楚该男子系精神病患者,其家属也未告知警察。吴国亮持刀行凶过程中,警方未采取致命武力,导致一死一重伤。
这个小故事我想说,警察怎么知道凶犯是哪种神经病?当街持刀行凶就该第一时间击毙,万一他真是精神病,无罪释放,家属说没钱送医院,继续放养。李姐们又要纷纷说,警察不作为了。
所以我觉得,警察就该第一时间击毙凶手,保护人民群众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