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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 ofo 共享单车?

如何评价 ofo 共享单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评价 ofo 共享单车?

霸王条款限制用户维权,在看不见的地方恶心你!

最近因为押金退不了,对ofo越来越反感,就上中国裁判文书网翻了一下ofo的涉诉情况,结果发现了这么个文书:

点开一看惊了,这位老哥的诉讼请求比较清奇:因为扫码打开了三次坏车,竟然一纸诉状把ofo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告了,要求ofo返还3块钱车费。(只看蓝色部分就行)

不过这位老哥好像不太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被ofo给阴了,先看法院的意见(蓝色部分):

ofo的《用户注册协议》里约定争议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而且一裁终局(不能申请重新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这位原告陈帅帅一审被法院驳回起诉,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虽然被法官diss了,还损失了50块钱诉讼费,但这位陈帅帅的勇气可嘉,维权意识也值得表扬。

说完了这位原告陈帅帅的事迹,我们再回到主题,讨论一下ofo到底是怎么恶心大家的。

这是ofo的注册页面:

请问大家第一眼看到“《用户注册协议》”六个字了没有,白底黄字的小字。我们再对比一下摩拜的注册页面:

“《法律条款与隐私政策》”这几个字虽然也不大,但白底黑字至少能让人注意到,至于看不看那就是用户的自由了。像ofo这样把格式合同隐藏这么深的还是第一次见。

下面到ofo的高光时刻了:

看到加粗加下划线那段话了吗,真想给ofo的法务点个赞。仲裁解决,一裁终局!

大家可能不知道仲裁和诉讼到底有什么区别!其实对用户来说就是费用不一样,财产类纠纷只要争议数额不超过一万元(本案争议金额3元),案件受理费只要50元,也就是说你只需要掏50块就能上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仲裁就不一样了,ofo的格式合同里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贸仲)管辖,我查了一下北贸仲的仲裁费用:

对,你没看错,你需要交6100元才能在这里仲裁!是诉讼费用的122倍。

格式条款原话是这样表述的:

“您因使用OFO共享单车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OFO共享单车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OFO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在北京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我一个普普通通的用户,能和ofo有啥大纠纷,不就是用车费用和押金吗,争议金额撑死也不过200块钱,我会傻到掏6100块钱去仲裁吗?所以,正因为我们都不傻,所以我们都不会花那么多成本去仲裁,ofo的目的也就达成了。我们只能找ofo协商解决,怎么协商?找客服协商?要是找客服能解决问题的话这位陈帅帅还会起诉吗?可以找12315投诉吗?对不起,12315已经不受理共享单车那堆破事了,你要找12328(交通运输部门)投诉,但他们也只管退不出来押金的事,你的小打小闹人家也不管。

所以呢,ofo通过一系列操作给所有用户挖了个大坑,还是在你看不见的地方坑你。

至于你想主张这个格式条款无效,那更难:因为专家和法官一致认为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防止滥诉,有助于减轻基层法院工作压力。说到底ofo坑了用户,还做了一件好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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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原答案,再补充几点:

1.这是摩拜的格式条款(并没有约定仲裁解决):

2.《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将成为共享单车企业(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监管部门,押金等等纠纷可以打12328向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不再管这些事情了。(PS:关于退余额,前几天获知仍旧可以向12315打电话投诉,希望能帮到大家)

3.为什么说ofo这样做很恶心呢?

因为他们把必须经过用户同意的仲裁条款写在了用户没有协商余地的格式合同里,架空了仲裁程序最根本的原则--自愿原则。也就是说,用户即使不同意走仲裁程序也没有办法,作为用户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同意仲裁然后注册;要么不同意仲裁然后不能注册。而像ofo这种某个领域内的垄断企业,用户只有他们家或者仅有的其他几家服务可以选择(类似于移动、联通这种企业),所以也就必须接受企业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这也是很多人注册app时为什么不看《注册协议》的原因,因为看了也没用,不合理的条款只能接受,不能协商修改。其实这种格式合同向来是商家隐藏霸王条款的灰色地带,我们只能说ofo的法务部门很聪明也很狡猾,用合法的外表掩盖了他们非法侵害用户利益的本意。

仲裁因为一裁终局的特点,处理纠纷的效率比传统的司法审判高出很多(一般官司法院打下来都得好几个月),并且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等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比法院审判灵活得多。所以现在的很多商业纠纷都选择了仲裁途径,仲裁在我们国家也越来越火。

但归根结底,仲裁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途径,并非一般的司法途径,选择仲裁也就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排除了公权力的介入)。所以是否选择仲裁途径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并形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自愿原则),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能够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同时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利益,保障公平。

总之一句话:ofo利用格式合同不能更改的特点,单方面提出仲裁协议,强迫用户同意,堵死了用户司法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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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原回答,最近想申请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补充四点我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这四点理由并非根据《仲裁法》第17条所写,而是从仲裁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以及其依附在格式合同里这两点出发讨论的。理由写得比较冗长,想看精简版的请移步评论区)

1.商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是约定在《用户注册协议》这样一个格式合同里的,作为非常规争议解决方式如此重要的条款,ofo公司作为商家有义务向用户提示并说明。但是,ofo手机APP的注册页面“《用户注册协议》”六个白底黄色的小字实在让人难以注意到(上文有截图);另外,旧版本APP的《用户注册协议》里仲裁条款段落并没有加粗加下划线(下面有截图),长达13202字的格式合同,让用户注意到98字的仲裁条款并充分阅读理解实在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况且,用户作为不具有法律知识的普通群众,并不知晓仲裁结果的“终局性”意味着什么,也不知道仲裁条款会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更不知道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意味着自己不能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然而,ofo在格式合同和注册页面中均未向用户解释说明这些内容,其利用普通大众在法律知识上的弱势地位,设置对己方有利的仲裁条款。因此,应当认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部分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2.“同意仲裁条款”并非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的前提是充分知情,前面提到,用户根本不知道这些晦涩的法律用语意味着什么,更不知道点了所谓的同意按钮就意味着自己将要垫付高于诉讼费用122倍的仲裁费用(6100元)才能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案件的争议金额却不过199块钱,甚至更低。作为一名理性的民事主体,我相信不会有人愿意花如此之高的维权成本去争取那一点点押金的权益。哪一个理性的民事主体会同意这样离谱的格式条款?因此,应当认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做出提示说明的前提下,蛊惑用户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获取了对己方有利却损害用户诉讼权利的书面仲裁协议。

3.仲裁条款排除了用户的诉讼权利。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就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这一点是确定的。出于仲裁程序的高效灵活性特点而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这种商业惯例也无可厚非。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仲裁条款约定在了格式合同里,格式合同的特点是用户只能同意与否,不能协商修改,因此《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才规定格式合同中排除或限制用户权利、加重用户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这也是保护弱势一方(用户)的有效举措。本案中,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排除了用户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应当认定为排除了用户权利,不合理加重用户义务。

4.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仲裁费用是争议金额的至少30倍,是诉讼费用的122倍。而且,全国各地的用户都要远赴北京申请仲裁,不能在距离较近的当地法院或者贸仲分支机构维护权益,这一点又客观加重了用户的维权成本。这些现实的障碍都实实在在地限制了用户维权的渠道,使用户权益受损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而对ofo公司来说则大大降低了违法成本,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仲裁方式之所以被市场所青睐,是因为其高效灵活的仲裁程序能够适应商业市场的需求,节省当事人宝贵的时间,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然而,ofo公司一直打着促进协商、防止滥诉的旗号,用单方面提出的霸王仲裁条款限制用户维权,为自己创造充分的违法空间,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消费共享市场企业信誉。这实在是以诚实信用之名,行投机倒把之实。因此,本案中的格式仲裁协议违背公平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仲裁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贸仲在西城区,所以应当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然而,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前面提到的“陈帅帅诉拜克洛克公司”的二审裁定书是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的。虽然我们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很充分,但是一中院已经做出了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裁定,想让二中院推翻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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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微信公众号上发了一下自己的观点,第一篇《从一起案例看ofo的霸王仲裁条款》发在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上,观点阐述比较系统,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一下;第二篇《懂法的ofo》发在微信公众号“五道口老实人报”上,是转载的以前的答案,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一下。链接在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