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张扣扣执行死刑后,网络舆论一片扼腕英雄的口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更新:陕西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关键部分,即6人的证言附在文末。
因为一大群人从来没有见过刑事案卷,也没走过刑事程序,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在在脑补事实。
第一,关于刑期问题: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再加上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七年是非常正常的。
对于为什么王老三判七年只执行了四年多。减刑的幅度,是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未成年人只要表现好,一定会减刑。另外,审判前的被关的那段时间,也是要抵扣进刑期的,也就是说,约等于执行了5年。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减刑2年左右很奇怪吗?哪里违法了?
第二,直接摘自公诉意见书: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实真相。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
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
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汪秀萍持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的主要证据有:
(1)目击证人李丽萍(同村村民,1996年9月1日证)证明:汪秀萍路过王富军旁边时朝王脚旁吐了一口唾沫,王没有理会,汪秀萍返回时又朝王富军脸上吐了一口唾沫,王打了汪秀萍一个耳光,汪秀萍还了王富军一个耳光。她去告诉王自新(王正军之父)返回后,见汪秀萍与王富军对骂,张丽波拿来一根扁铁交给汪秀萍,一根扁担交给张福如。杨桂英(王正军之母)到场后被王富军搀回家。汪秀萍往王正军跟前扑,用扁铁朝王正军打了一下,王脸上流着血,汪秀萍又朝王正军打了一下,王正军流着血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上打了一棒,汪就倒下了。
(2)目击证人郭自忠(退休职工,系张福如和王自新邻居,1996年8月28日证)证明:他在家听到房后汪秀萍和王正军吵架,到现场后见汪秀萍手拿扁铁,王正军头上流着血,拿一根木棒往汪面前走。他去阻挡二人,但都不听他的,汪秀萍举扁铁时还擦在他身上。他见挡不住二人,后退一步时王正军一棒打在汪的头上,汪的扁铁掉在地上,人倒在路上。
(3)张丽波(张福如女儿)于1996年9月1日证明:她回家拿来了一根扁铁和一根扁担,将扁铁交给她妈,将扁担交给她爸,王富军没有夺下她妈的扁铁。王正军朝她妈跟前扑时,她妈用扁铁打在王正军头上,王头上流着血,在路边的柴堆里捡了一根木棒,迎面朝她妈的头上打了一棒,她妈当场就倒在地上。王正军和他们家里的人都回去了。当晚十点多钟她妈就死了。
(4)张福如于1996年9月1日、10月18日证明:案发时,他看见王富军、王正军和汪秀萍均在场,王正军和汪秀萍在厮打,没听他劝阻。他女儿张丽波从家中拿来一根扁铁和扁担,分别交给了汪秀萍和他,这时王自新拿来了木棒,与他对峙。汪秀萍用扁铁在王正军头上打了一下,后王正军迎面用棒朝汪秀萍头上打了一下,致汪秀萍倒地。他和王自新让双方各自看伤。
(5)目击证人王自新(1996年8月29日证)、证人王富军(1996年8月28日证)、证人杨桂英(1996年9月1日证)分别证明:王富军搀着杨桂英往回走,王正军和汪秀萍互骂中往一起扑,汪秀萍用扁铁打了王正军,王正军才从路边捡了一根木棒打在汪秀萍头上,致汪倒地。王富军搀着杨桂英回家,返回现场时见汪秀萍已经倒地,王正军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左额部流着血。杨桂英见王正军头上流血,就和其一起去卫生院包扎,途中听王正军说汪秀萍用扁铁将其头上、脸上各打了一下,王正军才捡起木棒打了汪秀萍一下。
(6)原审被告人王正军(1996年8月28、30日、9月6、18日供述)供述:汪秀萍叫她女儿张丽波回家取了一根扁铁和一根扁担,分别给了汪秀萍和张福如。汪秀萍拿扁铁打王富军,被王富军抓住,后王富军松开扁铁将他妈搀回家。这时汪秀萍拿扁铁朝他左脸打了一下,当时就出血了,后又朝他左前额打了一下。他顺势从旁边柴垛拿了一根柴棒正面朝汪秀萍头上打了一棒后致其倒地,后他去包扎伤口。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汪秀萍持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的事实。
3、关于你提出原判未认定被告人王正军、王富军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王正军系为王富军“顶包”的问题。经查,上述(1)-(6)证据和证人王富军证言证明,本案系因汪秀萍向王富军吐唾沫后双方互打耳光而引起,你本人及你女儿张丽波案发时均在现场,在案发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你二人均未提到任何所谓“顶包”的问题,案件目击证人李丽萍、郭自忠的证言和你本人及你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正军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系王正军一人所为,因此不存在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的情形。



